法律问题咨询
1. 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从知道行政行为起一直对被告主张权利,从未间断)?
2. 被告就同一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多次变更,计算诉讼时效时能否以被告最近一次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后一次行政行为都较前一次对原告有利,但仍没有更正到位)?
3. 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中增加了“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院多次以不属于原《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为由不给立案,同时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让你什么都没有被挡在法院外。鉴于当时的法制环境(98年)由此耽误的起诉期限是否属于非原告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可否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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