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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好的朋友跟我说他同学是某银行行长,他和行长等几个人一起在做银行转贷,利息高,没风险,叫我借钱给他,写借条给我。结果银行转贷根本就没有的,只是他编出来的,向我借钱的愰子。陆续骗我十几次,累计金额568万,到期后,经我们夫妻再三催讨陆续还了大概300万左右,仍欠260多万还不出了。他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高息借款,以后债还前债,补窟窿,最后不还,这构成巨额诈骗吗?公安会立案侦查吗?他这个是真正的庞氏骗局,他是在用我自己的钱还我的利息,用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他是明知自己这个行为绝对会造成我的财产损失的。

刑事案件
2015-11-19 12:57:4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进行诈骗,即使退了赃也仍构成犯罪。
    追问:邹**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邹**明知自己及公司的资金状况严重恶化,深陷巨额高利贷,根本不可能再有能力履行借款合同时,通过欺骗手段向他人借钱的结果只能导致出借人财产损失。但为了填补不断扩大的高利贷黑洞,邹**只好不断地“拆东墙补西墙”,任凭损失不断降临到各个出借人身上。虽然对于邹**而言,其没有直接占有借款并进行挥霍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将借款用于填补巨额高利贷本息,但是用于挥霍还是归还高利贷的区别仅在于处分方式,该二种处分行为导致借款无法归还的后果是一致的。从常理分析,在当时所处的资金状况下,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人,邹**理应认识到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已不可能偿还高利贷本金及许诺的高额利息。尽管邹**也采取了部分归还的行为,但那是为了拖延问题败露的时间,以争取骗取更多资金,不可能改变诈骗的本质。虽然被告人一再表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借款,并将借款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致使无法归还,且实际造成出借人巨额损失,已经否定了其辩解,也在客观上和法律上确定了其“非法占有”的存在。至于邹**出具的借据,只不过是其“借钱”时的幌子、道具,当然也不存在纠纷发生后,想方设法通过履行还款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使对方挽回所遭受的损失问题。综上分析,可以认定邹**“借钱”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借款”行为根本不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我的情况和网上浙江邹**诈骗案基本一致,只是虚构的借款用途不同,我朋友编了个银行转贷,其实是根本没有的,其实借款之初他主观上和客观事实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的故意。所以,请问律师我朋友他构成诈骗罪吗?
    解答:建议你去报案,是否诈骗,需要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虚构了事实。我们可以答复一些法律问题,没办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追问:好的,谢谢
  • 你可以先民事起诉
    追问:关键他名下没啥资产,所以我想走刑事途径
    解答:你可以报案,但款项追回仍然困难
    追问:我们是气死了,最好的朋友骗得我最厉害,说实话他只有做牢了我们才可以出口气,不然,心里真的很难受。
    解答:心情可以理解
  • 不算的,他只是骗了你借钱的理由
    追问:行为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你可以尝试报警,但未必会成立的。
    追问:、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
    1.邹晓霞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实施了诈骗行为。邹晓霞在经营活动中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这是其在借款之前的真实经济情况。但因急需资金用于填补不断扩大的高利贷黑洞,邹晓霞隐瞒了个人和公司的真实资金状况,虚构了在外地投资、归还银行借款等事实,并以高息作诱饵向张某等多个债权人借得大笔款项,用以偿还高利贷本息。如果张某等债权人知道酒楼的真实经营状况、邹晓霞个人负债情况及其“借款”的真实用途,那么断然不会向邹晓霞出借款项。因此张某等人对邹晓霞的借款是基于邹晓霞虚构的事实,对客观情况产生错误判断后对各自财产所作的错误处分。可见,邹晓霞积极作为的目的并不是出借人张某等所期望的通过双方履行借、还款义务,各自谋取一定的利益,而只是想让张某等债权人对其虚构事实信以为真,取得其借款后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我的和网上浙江邹小霞案情况基本一致,只是借款的理由编的不一样。我的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呢?
    解答:你可以询问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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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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