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收养法》明确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子女可以被收养,但是条件也很苛刻。
1、必须是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也就是生父和生母都同意。
2、双方自愿
3、到民政部门登记
4、签署收养协议。
出生证明是不能改动的,但是可以签署保密协议,对养子女保密
有出生证明、收养证加上你们的户口本、身份证,就可以上户口。
养子女可以随你们姓,也可以保留原姓,建议用收养协议明确规定。
建议你看一下收养法,这个不违反法律,但是一定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至于反悔,这个事情不好预判,如果他们过了几年反悔,你们可以要求补偿收养的费用,但是不能拒绝将孩子归还生父母。
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