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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张zz,女。  被告:刘vv,男。  原告张zz与被告刘vv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因被告居住香港,婚后一星期即回香港生活,期间原告未曾去香港探亲,被告亦未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因年龄差异较大,加之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好。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张zz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8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婚后发现双方年龄悬殊较大,我与被告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又不合,彼此间很少说话,根本无法进行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婚后被告一直无法办理我赴香港定居,致使我与被告7年来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使我的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现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家庭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问题: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应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
2015-11-16 10:0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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