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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可是我们县政府旧城改造没有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是不是违法?

其它综合
2015-12-02 06:13: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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