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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决定书复印件交给受害人吗

刑事案件
2015-11-14 20:47: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所以,受害人可以获取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不立案通知书。没有您说的立案决定书。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祝您一切顺利!
  • 你好,要给受害人的。建议咨询公安机关。
  • 你好:可以给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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