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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甲厂欠A银行贷款25万元到期,无力偿还,银行让其法定代表人丁某想想办法,丁某说:“我反正没有钱,你们办法多你们想法先给还上,我以后再还”。(这句话在检察院后来调查A银行信贷科科长王某(现已行踪不明)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时,丁某作为证人说的,后法院将该材料复印)于是A银行信贷科长王某便想了一个办法:他先找到乙公司向其借款25万,向其打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并盖了银行信贷科的公章。然后将该笔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到甲厂账户,并让丁某写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了:暂借A行款,还贷款用。(他借的谁的钱一直没有跟甲厂提过)本来王某想再贷给甲厂25万,让其还了借款就两清了,但是由于上级没有批准,这笔钱没有贷出来。2004年7月1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厂还款25万元计利息(因为乙公司看中了甲厂的一块厂地,所以不起诉有偿还能力的银行而起诉甲厂,备注:该厂地是国有划拨土地,甲厂私有化时,只购买了厂房设备,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现该土地被法院保全)甲公司答辩说:我们从未向该公司提出过借款请求,我们借的是A银行的钱。并有借款手续,乙公司所出示的借条是A银行打的,应该找A银行。该案僵持一段后,法院在检察院复印了几份材料,上边有丁某上述的一段话,于是在2005年6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在A行的借款25万元,双方便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被告当时不知道是原告代他偿还了借款,但是被告让王某想法先把钱还上,无论王某想什么办法把钱还上,都是经过被告允许的。原告应王某的要求,代被告偿还了借款25万元,被告与A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与原告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于是判决甲厂还款。(但是,在复印的材料里,还有检察院调查乙公司当时经手这笔款子的赵某的材料,赵某说:“钱是王某找我借的……一直没有说干什么用……我找王某要钱,他一直说没有钱,一直拖着……后来他又给我一张甲厂的借条,其实我跟甲厂的没有见过面……这个款是王某借的,是行里借的……我们跟甲厂没有来往”。法院对该材料没有理睬)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错误,法律依据是什么。另外,间隔11个月才宣判,是否违反程序法。 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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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6 20:38: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