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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无意中销售出过期蓝帽食品补血口服液1盒。顾客发现之后并没打开喝,直接找到药店要索赔10倍赔金!不然要投诉食品局!请问,依据广州食品监督局如何处理此案例!

民事相关
2015-11-10 22:38:3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这个是商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