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仲裁管辖权异议。问题如下:双方先后分别订立了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合同,旧的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履行了一部分,在新的合同中,双方约定旧合同作废,并约定“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由XXX仲裁委员会解决”。现在因为旧合同已经履行的那一部分出现纠纷,对方主张进行仲裁,我方要提起仲裁管辖权异议
补充:
相关法律:《合同法》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虽然旧的合同作废,但其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没有约定仲裁。因此纠纷不应该由仲裁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