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和老公都是外地的,去年11月在上海嘉定区买了套商品房,买房时我的社保已满足条件,但公积金未交。老公社保不满足条件,但公积金满足贷款条件。买房交完首付后马上在建行办理了组合贷款,建行了解我们的情况后接受我们的组合贷款申请,并且在网上查询进度时了解建行对我们的贷款申请也审核通过。但迟迟未放款。到今年10月份,开发商通知我们只能在中国银行办理贷款,据悉是由于开发商资金原因其余银行都不愿贷款给该楼盘。但是目前我老公的社保还差2个月才达到中行组合贷款的条件,因此我们打算推迟2个月再办理。可是开发商却要我们交违约金,违约金从购房合同签订的日期算起,到目前已有12个月。我想问下,之前一直都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银行才迟迟不给我们放款,现在就算我推迟2个月办贷款,也就2个月违约金,怎么之前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结果也要我们承担违约金?我该怎么办?急急急,希望彭律师尽快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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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权强制要求消费者选择贷款银行,且10月才通知你们到中国银行贷款,无需承担之前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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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卖卖合同上有无明确一定要在中行贷款,另外你说建行贷款未发放是开发商的原因(具体什么原因,有无书面证据),建议经济携带文本和律师面议,争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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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果能证明当时建设银行已经审批下来,我们就没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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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述,过错在于开发商,你们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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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