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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乙方为供货商,甲方为收货商场。购销合同终止后,甲方有部分货款未结清给乙方,但不足以抵扣乙方留在甲方商场的库存;现甲方要求乙方先结清商场库存的货款,才能把货拉回。是否合理?

其它综合
2015-11-04 10:40:4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
  • 最好协商处理。
  • 最好协商处理。
  • 具体要看合同的约定,如协商不成,建议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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