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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甲乙离婚达成协议,小孩随甲,房子(总价25万)归甲,甲支付10万给乙(其中6万在2005年11月10日前给付,另4万分期付款),现甲只是履行分期付款,而不履行6万。乙打算申请执行,但甲目前只有一套房子和每月一千元的工资。如果从其工资中执行,好象不可能,因为甲要抚养小孩,分期付款。能否执行拍卖其房子呢?或者有别的办法吗?因为乙也急等钱用。急盼赐教![/size]

民事相关
2006-01-14 03:13: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好像是可以拍卖的呀,只是不知是否是这种情况也可以,请教律师。
  • 那么可否申请将此房拍卖(100平方),然后用拍卖的钱买个小点的房子,余钱还给乙,这样行吗?盼梁律师指教!
  • 不能拍卖房子,如果这房子是被执行人唯一的生活居所的话。
  • 请你看清楚,这里指的是抵押的房屋,你的这个案件不是抵押的房屋呀。
  • 我认为实践中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可以处理好此案的执行问题。可以考虑以大房换小房,既解决了执行问题,又人性化的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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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