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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想问一下这样一个案例问题: A公司欠B公司债务共200万元,上诉法院,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但是B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中止执行。A公司对B公司展开调查后发现,A公司是甲乙丙三个人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但是经调查发现,其实是甲现金出资50万元,乙自购车一辆,经评估价45万元作为出资,但是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仍然自己使用。丙自己一套商品房,经估价55万元作为出资,也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仍然资金使用。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究乙和丙为被执行人,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请问,乙和丙应该如何补偿? 1、将自己的车和房分别过户到公司名下; 2、车和房不过户,用现金补足; 3、乙将车过户到公司名下,丙用现金55万补足;4、乙用现金45万补足,丙将房过户到公司名下。 请问应该选择哪个方案是正确的?理由是什么?

其它综合
2015-11-19 06:31: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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