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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月28日去客户家上班做月嫂,到10月25日晚8点出户,合同是月嫂28天为一月,工资7500,家政工司收取一千元,我该6500,加上国庆节三天加班的就该6500十803,但我走的时候实际只收了5500,客户理由是我去了十三天才生的小孩,前期没那么累,但当时签合同并没说没生时要少工资,请问我能要回属于我的工资吗?

其它综合
2015-11-02 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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