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月28日去客户家上班做月嫂,到10月25日晚8点出户,合同是月嫂28天为一月,工资7500,家政工司收取一千元,我该6500,加上国庆节三天加班的就该6500十803,但我走的时候实际只收了5500,客户理由是我去了十三天才生的小孩,前期没那么累,但当时签合同并没说没生时要少工资,请问我能要回属于我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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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追问:找谁可以解决此类问题
解答:协商不成,只能起诉
追问:非常感谢朱律师,协商这关是不行的,请问工资又不多,起诉有胜诉吗?客户说要求是要我做两月,我只做了一月,客户不想换人,合同上并没写明做两月。只是回头说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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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