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饭店做了一个月零几天,前段时间因为跟同事闹的一点不愉快 手受伤 影响工作 请假领导不批准,没法骑车上班没公交车可以到上班的地方 也干不了活 ,所以就直接没去上班了,因为当时请假的时候 领导也没说同不同意 10天左右手好了 线拆了去上班 告知已经找到人了,于是问工资的事情 领导说20号发工资 到时找老板 现在他们商量说工资不给了 受伤跟他们没关系,看在表现好的份上给500,必定26天的工资,4000多块呢给这几百我们肯定是不愿意的,那边还说不要的话 一分没有,合同也没签 也没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在那个地方上过班。这样的情况是不是说没有 我们就拿不到工资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