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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1:我1999年12月底协议离婚。孩子我带。协议没有提及房产及其他。因为1994年住进去的是他当时单位的房,尚未房改。我们共同居住到离婚时。 2:2000年房改,他请求我帮他在我单位开具了证明,大约该是工龄证明吧,时间已久记不清晰了。 3:现在我单位出现了以前因故延迟尚未房改的房子,据我本人的职位待遇等,有机会获得此福利。 请问律师:现在我不清楚的是, 1、那一纸证明是否算做已使用了我的享受福利分房的机会,在房改办已留有存底资料? 2、那一纸离婚签字生效后才出具的证明是否能以不合符规定予以撤销,使其无效? 3、若果不能够撤销使用记录,那我是不是已永久失去我享受福利分房的权力?是不是因此我因无福利分房可能得到的财政房补也会失去? 4、那我怎样才可以得到我应该享有的权利和福利? 5、我可以要求对方按那套住房市价的二分之一付给我补偿款吗? 目前我是在外租房已6年。关于那套住房,对方享用了我的工龄却没有给予我相应的任何经济方面的交割。 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另外,还有一事: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额度,已沿用6年了,孩子在成长费用在加大,对此我想做一些调整。请问:若果协商未果,我可以怎样才能达成调高抚养费用额度目标? 另外还有一细节,就是在周末探视上面。 当时协议拟文字时,我大意并轻信了他对孩子的感情,未注明是对方必须接过去过周末,所以对方据此逃避责任,除第一年外,想看就去学校看看,5年多来一直未再接过去带过一天。我不愿孩子委屈,自己担下来。但因为我是只身一人在南昌,又是从事媒体工作,常常得出差和加夜班,家人全在重庆无法帮我,所以这几年来一直很劳累。对此,我也想对协议离婚条文做些修改。他因为再婚后已生子,对此是坚决反对,避而不见。 请问您,我该怎样做? 等待您为我指点迷津。谢谢 程奕 2006年1月9日

婚姻家庭
2006-01-10 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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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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