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3年4月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入职,但由于该公司当时没有用人资质,我们签合同时跟一家外服公司签订的两年劳务合同。是从2013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在2014年初我怀孕了,14年底生宝宝。在2015年4月的时候还属于在哺乳期内,工作的公司让我去跟外服公司续签合同,但只签到15年12月1日,我哺乳期结束,说是之后给我调岗。但现在原来工作的合资公司破产,原单位的人都被集团总公司接收分配到其他岗位,只有我现在还没有调岗。原公司的人事主管刚刚找我让我写一份离职申请,说是我的合同到期了,原单位跟外服公司签的合同也到期了。目前经济形势不大好,集团也没有空缺岗位给我。需要我自己写离职申请。我觉得我不能写,就跟他说我要等合同到期,还会有经济补偿金。他说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是没有补偿金的。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不是真的没有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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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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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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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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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