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今年和一家装修公司签了家装合同,最后他们未按时交房。但是在装修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为“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元。”
我这合同工程总造价为83000元。分三个阶段付款。第一阶段付60%,也就是49800元。第二阶段付35%,就是29050元。最后验收付5%,就是4150元。
因为签合同时不太明白所以没注意这里并没有写明这个“5%”该以什么作为基础,那么像这样未标明的这里的5%应该为工程总造价的5%吗还是以其他阶段付款的数目为基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