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甲方驾驶电动车超越前车,判定为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违反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一款第四项。乙方持手机通电话驾驶前轮制动失效电动车,判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一款第五项。警方判定责任双方相同。请问:乙方左手持手机打电话与右手持手机打电话的责任判定上是否一样?警方的责任认定书上没有写明乙方右手持手机打电话这一事实,对责任认定是否有影响?甲方该如何提出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
2015-10-23 17:35: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