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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案件中的第二被告人,事情原由是:第一被告人想银行担保贷款180万,由于第一被告人拖欠利息而被银行起诉,我是案件第一被告人的担保人,2015年4月份收到法院传票起诉书,通知2015年6月1号去法院调解,由于原告及代表律师都没出席,导致第一次调解失败,经商量2015年7月1号从新调解,在2015年7月1号的调解过程中,未被告知已在2015年6月1号第一被人的名下房屋土地财产和另外几个被告人的房屋土地财产一并被法院查封约价值1000万左右,当时在调解过程中还提问法官是否只封了第一被告人及另外一个第二被告人的企业账户,法官回答:只有封了账户,其余什么都没有封。经调解后决定由第一被告人从2015年8月开始于每月30号之前支付4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告一段落。后来我在办理事情中,发现我名下2套房子被查封了,经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由上次事件的法官查封的,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查封第一被告人及几个第二被告人的房子,共价值1000万左右,第一被告人所封的房产已超过贷款金额,为什么还要连带查封我们几个第二被告人的房产,请你为我分析下原由,本人姓应

证券投资
2016-06-25 17: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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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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