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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6月与男方协议离婚,达成协议如下: 1、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但离婚后儿子与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付500元生活费。 2、男方在单位分得的一室一厅(使用权)房屋归女方。 ------之后的实际情况是:男方付了3个月的生活费后就不付了(包括这期间的医药费),我去找他和他的领导,都没有结果。 后来,于2005年6月又重新达成了协议(未在民政局备案): 1、 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并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 2、 男方在单位分得的一室一厅(使用权)房屋归男方。 现在,我们单位要实行货币分房(我从未分过),虽然有两份协议,但离婚证却注明“男方在单位分得的一室一厅(使用权)房屋归女方”,我怎样才能证明事实上我并未得到男方的房子? [em07]

婚姻家庭
2006-01-07 18: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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