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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为职业打假人,本人为商场供商场,顾客在商场购买后法院索赔十倍,理由是产品标签不符合要求。顾客出示的证据有,商品证物,购物小票,购物发票(发票项目写了商品名称)。 1产品厂家在顾客购买之后已立即更改产品标签, 2产品在在客买完之后我商场已不再销售此商品。 请问,我能这样驳回原告吗,1产品说与我商场所售产品不一致,并不是我商场所售产品。2产品说我商场并无出售产品。原告的证据中,小票和发票能作为法律依据吗。我能说他证据不足,小票发票的信息不能代表是证物。

合同纠纷
2015-10-20 12:01: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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