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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2年底通过公开招标承包了村委会的粘土砖厂,承包期为十年。每年承包费为17万元。该砖厂因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已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生产手续也不齐全,合同签订后我为了履行协议,在信用社用住房做抵押贷了140万元,加之其它资金共200万元,全部用于砖厂的建设和改造,经过近三年的投入,已生产正常逐步产生利润。2015年8月份镇政府下达粘土砖厂因国家政策必须关闭的通知。现砖厂已关闭,也没有任何补偿,导致我血本无归,无力还贷,还息。后来我查阅有关资料得知2005年国家就已下发国办发《2005》33号,关于粘土砖厂取缔关闭的文件。当时我并不知情,村委会作为砖厂这一企业的开办人和相关部门在熟知企业现状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明知企业生产手续不完善的前提下,将砖厂发包给我这一不知情者,发包时也并未告知我相关政策,在我投资翻修砖厂期间,经营期间也没有任何有关部门告知我。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来挽回我的损失。谢谢!

其它综合
2015-11-21 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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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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