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8年11月28日,某砖瓦厂合伙企业合伙人牟某、王某向彭某借到现金82000元,并出具借条,在整个借款过程中,上述砖瓦厂的实际执行人(非合伙人)黄某全程参与。2008年12月18日,黄某跟据彭某要求,向其出具借款担保书一份,担保人为该砖瓦厂。在出具该担保书的过程中,黄某没有向彭某表明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2009年6月借款到期,由于砖瓦厂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彭某债务。彭某根据借款担保书中的相关条款提出通过变卖砖瓦厂偿还债务。牟某、王某以黄某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为由,认为该担保书无效,拒绝变卖砖瓦厂偿债。2009年7月,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牟某、王某将砖瓦厂变卖并清偿其债权。通过法庭取证发现,在签订担保协议的过程中黄某确是没有将此事报告两名合伙人。此外,在该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和与黄某签订的雇佣合同中,确有条款规定黄某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请问: (1) 黄某的行为是否违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 合伙人牟某、王某拒绝变卖砖瓦厂偿债的理由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请简要说明理由。 (3) 如果牟某、王某在本案中承担了损失,法律向他们提供了怎样的补救措施?

其它综合
2015-10-19 19:20: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