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企业员工,今年51岁,在企业工作了33年现还不到退休年龄。企业在33年中更换了不同的名称和性质,原企业已于2012年被现在企业收购,更名为:青岛**集团公司。现在企业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30,现已到期。到期后企业没有通知我续签合同也没有说明要解除合同,所以我至今仍在企业工作。但现企业在2015年9月10号在没有说明任何原因、也无任何通知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突然停止给我考勤,并要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是否合法?
另现在企业与我协商了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标准,标准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为:2012年5月收购原企业之后,给予3.5年的赔偿,按照离岗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3012元,金额为10542元。第二阶段为:收购原企业之前,即从我参加工作的1982年9月至2012年4月之间共29.8年的时间,按照2012年4月之前的月平均工资1653元给予赔偿,金额为50417元。总赔偿金额为60959元。请问这样分段计算及补偿金额合法吗?
如有不合法存在,我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