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与单位签订合同3年,现在在哺乳期,宝宝没人带,想辞职,单位要求赔偿一万元培养费,不然就扣留各种资格证书已经社保医保等。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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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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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对你进行了专门培训,支付了较大费用,你只需支付剩余年限分摊到的赔偿费即可,如果只是常规培养,则不用赔偿,提前一月辞职即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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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违法的,建议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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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对方主张培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呢?后面单位扣留你的资格证书和社保医保是不合理的。
追问:不知道理由。如果请律师去办理这个事费用需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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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求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产生培训费,否则可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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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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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