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前夫因要赌博我们在2014年6月17日离婚,离婚协议上注明婚期间无共同债务,如一方欠债,有欠债方自行承担。但在2014年9月,有人拿着3张由前夫一人欠字的借条上门向我讨债,借条时期分别是4月,5月5日,6月5日,分别是10万,3万,3万,10万的借款理由是小孩入学择校费,我已有证明小孩在2011年就入学了,3万借款理由是说要还贷,我也有证明家里的贷款都是我一人支付的,另3万的借款理由说是卖房要交税,这更不成立,房屋买卖是买方交税的。另在2014年5月22日为了给他还债,卖掉一套房子,房款全部汇入前夫银行卡中,最后一笔房款3万在2014年6月4日汇入他卡中,而6月5日他又借款3万了,请问律师,这些债务我要负要还的吗?
-
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追问:我目前提供的证据证明借款内`容不成立,这难道不能算钱没用于家庭生活吗?
-
主要看证据,如对方起诉建议委托律师应诉。
-
不需要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