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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现在交易的房子由于时间过长,银行方面以手续超时3个月为由不给买方放尾款,但是房产证已经更名,银行方面称办理的手续有效期只有三个月,三个月过后算退件处理,并且声称已经通知过当事人,但是我作为卖方没有接到过任何表示贷款过期作废的通知。而且银行6个月前给买方的审批已经通过,并且买卖双方以银行的放贷证明到房管所更名完毕,且首付也监管完毕,现在尾款的放款问题是哪方的责任?我作为卖方现在想收回房子的所有权上诉的话官司能赢吗?

房产纠纷
2015-11-24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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