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
我于90年代以挂靠的方式设立了一集体企业,但所有的出资实际为我自己出资,是典型的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情形。
2015年初,我和李某签订了收购协议,由李某收购该单位,李某支付了50%的收购款(余款至今未付清),然后我就将该研究院交给李某经营管理,李某自2015年初接手经营后,一直经营到9月底,共计经营9个月。
昨天刚接到法院的电话,李某把我给起诉了,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110万,理由是该单位是集体企业,办理不了过户登记,认为我存在欺诈。
请问:1、我存在欺诈么?
2、李某当时签订合同时是知道我这个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的,而且这个单位实际上是我自己全部出资的,只不过当年为了顺利开业才挂靠在市科技局,我能否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个是我私有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