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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税务师事务所2014年2月17日经营期限已到,执行合伙人已于2013年12月死亡,该事务所经营地址已经不是原来注册的地址。该事务所至今未到工商局办理任何变更手续,执行合伙人的女儿对外自称是该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并以该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自行办理事务所内部事务和对外办理涉税业务。现在已死亡的执行合伙人女儿私自挪用事务所的公章伪造事务所文件和事务所授权委托书,以原告(事务所)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诉讼,现在法院采信了其伪造的授权书,被告无法取证。被告该如何办呢?其女儿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呢?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其它综合
2015-10-11 12:56:1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调取法定代表人已死亡的证明;至于他女儿的行为性质要具体看她提供给法院的书面材料才能确定。
  • 你好。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 你好,上诉。
    追问:被告无法取证证实,但可以确定的是其向法庭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没有经过合伙人会议,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情。授权委托书上所盖事务所公章是其自己盖的。怎么上诉?
  • 你们必须开合伙人会议,确定新的执行合伙人。法院采信委托书正确
    追问:律师你好!我现在要说的是授权委托书并没有经过合伙人会议,是已死亡的执行合伙人的女儿(其并不是合伙人之一)自己挪用事务所的公章伪造的事务所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是其自己,法院为何会采信呢?
  • 你好,有证据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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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