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伤残鉴定报告鉴定的误工时间是至评残的前一日,专业算起来有8个月。但是,住院一个月,出院时诊断证明写的休息时候是3个月,加起来是4个月。保险的说是只能按医嘱4个月来算误工费?这样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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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是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可知保险公司的计算不合理,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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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理的,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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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依据伤残鉴定里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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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鉴定的结果为准来计算,如果是工伤,那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鉴定之前的误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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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