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今年9月份到一家电脑城给一个没有注册公司(租用别家公司的一个柜台)的“老板”打工,未签定用人合同。因受不了老板的气于今年12月20号辞职。
当时我负责管理的货物进出数目都不错,只因一时气愤没有与“老板”清查柜台货物。今天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能领取工资(以往是每月5号发放工资),她却以我走当天,她清查了货物少了一个东西为由要来抵减工资。我不同意。因为我负责时确实数目没错。
今天去和她查对,她却很不合作,多方刁难。
请问抵减工资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该找谁来维权?
我该 如何讨回我的工资?(因为我手头上并没有什么协议合同之类的东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