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在深圳市一家生产耳机的厂里上班,在车间的流水线上干活,昨天已离职,但是在结算工资这个问题上跟厂里的财务部门发生了矛盾。事情是这样的,我在这个月17号递交了辞工单,于是厂里安排我24号(昨天)正常离职,也就是今天不用上班了,厂里通知我今天下午3点去财务部在我的工资单上签名认可,下午我去签工资单时发现他们在计算我的工资时我觉得有不合理的地方,于是就没有签名。主要问题出在,厂里面10号出通知说,本月的12号(周六)、13号(周日)、19号(周六)与月底最后3天(28、29、30)对调,所以12、13、19号属于正常上班,不算是周末加班,到月底28、29、30号不上班,休息。但是现在我个人的问题是,我认为我24号都已经离职了,厂里在计算我的工资时,12、13、19号应该按加班对待,给予加班费。但厂里坚持要按照10号的通知给我计算工资。所以想请问律师,我的这种诉求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5-09-25 20:15:4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