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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ize=4][color=#00008B]您好! 事情是这样的:发生在交通管辖范围内并造成一人死亡(住院2天后),而且双方均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事故后双方都负重伤(死亡的人是其中一方的老婆),另一方载2人。当时的路段是一个(3人)上坡开始走平路,死亡的那方是下坡开始走平路。那么请问这样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在此先行道谢,希望帮个忙。 [/color][/size][/B]

交通事故
2006-01-01 16:27: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要看责任认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