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官无故拖延办案,造成损失扩大,增加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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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等。
如果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的纪检部门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的人大、党委政府投诉控告。经查证属实 的,将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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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理行为不具可诉性,如因法院工作人员故意或疏忽大意造成损失,可申请国家赔偿。建议详细说明情况。
追问:我的案子是房屋损害赔偿案,因法官故意在开庭,鉴定,财产保全,追加损害赔偿等所有环节都明显故意拖延,明显袒护被告,给我的财产造成了新的损失。虽然判决书最后不得不依法判决,但由于法官的审理行为使被告的赔偿数额增加了数倍,执行的难度加大,被告不承担增加的损失数额,那么增加的这部分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谢谢您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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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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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法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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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