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限15年,自1987年4月10日至2001年4月10日止。但是该合同第7条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期满,甲方必须把合同规定的自然树折价(属于乙方分成数额)以及果树管理奖款付给乙方,否则,甲方允许乙方免交承包费继续承包,直止甲方付清此款为止” (合同到期甲方就是村委会没有做出任何终止合同的行为)钱也没给我,合同还在我手里.当时也没有补充协议.这么些年过去了,和同还有效吗,我对合同还有权利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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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继续履行
追问:有人说过追朔期了,说我当时没有主张我的权力.疑惑中.望解答谢谢
解答:你一直实际经营着,不存在过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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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