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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总价13.5万(交付现金7.5万;购房时赠送的车位券6万),甲方出据的合同上注明的车位使用费总额为7.5万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年限为20年,期限届满后,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自愿同意该车位由乙方继续使用至__年止,乙方无须支付使用费。”销售员说20年后可以继续使用至楼体拆除,但我的合同上未注明截止日期(我们小区有的人也是同样买同一车位截止日期处写为2065年)。请问:1.截止时间是否应该注明?注明与不注明哪一种对消费者更有利?2.合同上注明的总金额为7.5万对吗?

其它综合
2015-10-12 1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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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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