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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营业执照到期.股东矛盾未能延续,被供应商起诉进入司法清算.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组决定,以法院裁定企业进行清算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职工债权表张榜公布.因资产未变现(资产绝对大于负债),暂无资金支付职工债权,经地方政府参与,职工与清算组协商,清算组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全部费用.直到资金到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资产变现后与职工解除合同,支付原先公布的债款,生活费停止.清算持续了二年,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现原股东提出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生活费加上个人应缴的社保费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故请问律师,原股东的提议合法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5-09-20 21:33: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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