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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违犯了单位制度背着我在外借了高利贷本金50万元,利息14万元,(现出借人要求驳回判决利息有一分算一分)借款用途不详,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查封我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房产值150万元,第一查封,第二套值150万元属第二查封人,而第二套房产第一查封人诉讼标的45万元,请问泰山区法院是不是超标的查封,由此带来的损失是不是由法院承担?

其它综合
2015-09-22 20: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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