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权放弃继承公正与附加协议有没有同等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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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证的协议是有效的,一般情形是不能撤销的。应当按照你们的协议处理,当一般协议与公证协议发生争议,那么公证协议效力大于一般协议
追问:尊敬的律师问题是:一男与原配育一儿子现20岁,二婚育一女今5岁,今去世有一按揭房及一按揭车,除去所有债务等余42万由他父母、前妻儿子、现在妻子及女子5人平均每份8万4千元,经协商父母的份额赠孙子及孙女分别各一份,现在是前妻儿2份,5岁女2份,妻子1份,后妈急忙要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只同意公正后先给1份给前妻儿,办公证三个月后再分两次给另一份钱,前妻儿子及他父母要去办理放弃继承公正,公正处说放弃继承是无条件放弃,不能把前面的协议加入公正内容,如果前面的协议写成附加协议与放弃继承公正同时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吗?
解答:你好,公证人员的说法是没有错误的,放弃继承是不添加条件,理由通过第三方的形式,获得房权的一方将钱让第三方保管,办理过户后,从第三方处收回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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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都有效力。一般公证效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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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证与协议内容表述一致,则具有同等效力,若关键问题表述不一致,一般公证的效力更大,当然也要看案件本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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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证效力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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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们的问题通过诉讼方式可以解决。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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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