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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投诉证据: 本人是**证券客户,于2014年7月22日融券卖出股票“**”,股票代码***,合计2000股,成交价格12.77元。又于2014年7月28日融券卖出股票“**”股票700股,成交价格13.26元,两项合计2700股,两份融券合同期限均为6个月。该股票于2015年1月21日停牌,并于2015年5月25日复牌,在该证券营业部人士警告平仓催促下于2015年6月5日自己“匆忙”了结了该笔合同(成交价格47.9元还900股,成交价格47.9元还700股,成交价格47.1元还500股,成交价格45.9元还600股),合计经济损失92908元,不包括融券利息费用和交易费。 投诉内容: 我有理由怀疑**证券公司根本没有一个“实际”现金了结“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合同”的具体方案,没有具体解决方案而出现在合同里的条款是违法的,当然也无效。还有**证券欺骗误导客户签订格式合同,涉嫌违反合同法。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月22日,本人的一笔融券合同本应到期了结(6个月已满),标的股票名称“**“,可是不巧该股票停牌超过30天以上未有复牌信息。根据**《**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合同》规定:融券标的股票停牌,复牌期在合同到期日之后,且距离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可协商“现金“了结该笔合同。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及《**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合同》要求对方提供“现金了结”途径了结该合约。可是北京中关村营业部员工告诉我不能以现金方式了结该合同,只能延期到复牌;还说,即使是停牌超过一个月,**也不履行“停牌超过30天的,甲乙双方可协商现金了结。”这个条款,说合同里面用词是“可协商”,既然是“可以”,所以他们就只选择不可以,不协商,不提供现金了结这个途径,这不是明摆着拿文字欺骗投资者吗? 对于这种格式合同,我投诉他们违反合同法41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理解意义有两种以上解读的,那么应该倾向于合同制定者对方来解读,那么“可以协商现金了结”应该是一定要“现金了结”的”,这么理解对吗?您帮助分析,这个官司能胜诉吗?可以的 话就正式起诉**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
2015-09-17 10:57:03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协商不成,诉讼处理
  • 建议携带合同咨询
  • 你好,起诉法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建议预约面谈
  •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起诉维权
  • 你好,结合你的情况,建议预约面谈
  • 需要搜集被欺诈的证据,才有胜诉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具体可以面谈的!看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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