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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今年7月进的一家公司,三个月的试用期,单休周日,然后8月初提出口头离职申请,并于8月中旬补签劳动合同,8月22号周六工作完后打电话叫我下周一不用来上班了,我周一24号去签了离职合同,请问我的工作天数应该是22天还是23天?而且7月是9点上班,然后后来8月3日起改成8:30上班,但是并没有口头通知我,只是贴在记事板上,导致我3号和4号还是9点才到,扣了我2个半天的工资,说我旷工,这样合理吗?之前说淘宝提成1%,却在结算工资是说请我吃过几次饭就相当于抵消了,这样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5-09-27 18: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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