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被保险人在2014年10月30日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生效。2015年8月份得了恶性肿瘤,根据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应按照重大疾病的条款给付保险金额。但是被保险人前期患有精神抑郁症。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为:投保前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保险公司有规定:患有精神症状的不能参与该项保险业务,所以该合同不生效。
请问,如果起诉保险公司,会不会有胜算。毕竟虽患有抑郁症,但本次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医院也界定无必然联系。请律师帮忙解答,为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