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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患者为大一新生,去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今年回学校复学。按照录取学校要求,学生已经分别到学生本地医院开具康复证明,到学校本地开具证明,后又到学校所属省精神卫生中心(属于该省精神类疾病最高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其中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证明结果如下: “诊断意见:精神分裂症。目前精神状态正常,建议复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规定,学校可以退学处理。 但是新的法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规定的退学中,第二十七条退学规定如下:“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想请问各位专业的律师学校有没有权利要求退学?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谢谢!

其它综合
2015-09-21 19:58: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