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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被告生育有两个孩子,女14岁,男12岁,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女〉声明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抉养费与教育费,她的行为是遗弃家庭成员吗?

婚姻家庭
2015-09-28 11:32: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7)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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