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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在一家公司上班(有劳动合同),最近2015年7月发现,这家公司在2008年有一个月,2009年有11个月没有给我交社保,我现在找这家公司所在区的劳动监查部门要求这家公司补交所欠的社保,这家公司所在区的劳动监查部门说:我已过了诉讼仲裁时间2年了,不给受理,这合符相关规定吗

经济相关
2015-09-12 16: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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