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如下 1、我于2015年7月8日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报道,当时已经在厦门出差4日,并公司同意按我7月1日为入职日,大家约定薪资为月薪30000,试用期八折。但在7月底公司给我劳动合同时,合同体现工资位4000元,我与公司沟通,公司说这个是为了避税 ,作为交社保用,其他部分为岗位津贴,我于8月5日签订合同,此间我一直在广州及厦门两地出差。至8月19日公司发我7月工资,说我未按公司要求考勤,扣发我工资13000余元,再此期间我并未见过公司员工手册,也未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过。合同当时约定的工作形式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以上是第一点需要仲裁。公司在我未确认劳动手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已考勤为依据扣除我工资(我还有11天有考勤记录,并有几天未考勤的是我在出差厦门的时间段) 2、公司余2015年8月30日晚,用邮件通知我说我在试用期未达到公司要求,单方面调整我的工作岗位并降低我工资到7000元,我也未对此做过确认,公司提前也未与我协商过,我自7月8日到上海报道后,就一直处于出差状态,我对公司强加给我的工作过失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可以要求仲裁吗?另我于9月5日入院,至今尚未出院,公司,期间有通知公司,但公司以我无故旷工3日,把我辞退了,我可以要求仲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