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与北京A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暖协议书》,由该公司每年到我单位收取供暖费。2010年该公司将收取供暖费的责任转交给北京B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从单位收取方式转为从个人收取。收取供暖费单位变更和收取方式变更都没有通知我本人,直到2014年7月才由北京B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话通知我,并要我补交2011、2012、2013年的供暖费。由于我单位只报销当年的供暖费,因此这三年的供暖费只能由我自己出,给我造成经济损失。请问北京B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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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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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搜集证据起诉对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需帮
助,可致电详询,我们可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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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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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要求补偿给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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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a物业公司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应该赔偿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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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能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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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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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未尽通知义务,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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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方关于纠纷问题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好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诉状、有关证据等材料。诉讼费由原告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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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