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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朋友你们好! 2015年7月,我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看中了一套**墅A3栋902复式单元房(福州**),当时**房产业务员跟我说个人所得税及契税两项加起来差不多2.7万,这张税费明细表为**房产驻闽侯店长所写(税费明细表我已拍照留存);后来我还不放心,我将店长发给我的微信照片发手机彩信给闽侯区域经理看,他也表示数额相差无几(短信发送,证据确凿)。考虑到税费比较低,所以我们当时就决定买这套房子。我们前期的贷款审批已经全部做完,2015年8月31号我们去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地税局开具的税单光个人所得税及契税都已经高达4.7万。中介与地税局开具的税费单差距过大,虽然当时签订的居间合同规定税费由买方承担,我认为中介刻意虚报税费误导消费者,因为我当时买房就是考虑到这套房子的首付款较低。根据我国合同法425条规定,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造成买方利益受损,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房产中介应当负怎么样的责任呢?如今当时经办业务员及驻闽侯店长都已离开**公司,我该如何追责呢?

损害赔偿
2015-09-10 09:34: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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