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户口。14年11月起,我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之后有近半年未缴纳四金。半年后,公司在市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换了一家物业公司与我签订合同。(实际是一家公司,只是挂名不同。),后半年四金开始缴纳。前些天因为感觉公司条件过差,而且未缴纳四金,提出辞职,第二天就没去上班。因为这份工作,导致自己生活来源一下子陷入紧张请问这种情况,我能最大限度要到经济补偿和赔偿吗?有几位长辈告诉我,像这种情况,签2年合同可以要求赔偿2年工资,不知是否有这样的法律条例?
补充:在辞职报告上写的是个人不合适这份工作而申请辞职。
请问在公司违法在先的情况下,这份辞职报告不会对我的主张有不利影响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